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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总 署 文 件
署监发〔2020〕72 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
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政法司、综合司、
风险司、商检司、监管司、统计司、企管司、缉私局、财务司、
科技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医疗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总署
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X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5 号公告”),
并商商务部发布了海关总署 2020年第 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
号公告”),将 11 类出口医疗物资纳入法定检验。为做好相
关出口医疗物资的法定检验工作,总署制定了《海关实施出口
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
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