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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总              署              文               件









                                              署监发〔2020〕72 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



                                  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政法司、综合司、


                  风险司、商检司、监管司、统计司、企管司、缉私局、财务司、


                  科技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医疗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总署

                  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X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5 号公告”),

                  并商商务部发布了海关总署 2020年第 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

                  号公告”),将 11 类出口医疗物资纳入法定检验。为做好相


                  关出口医疗物资的法定检验工作,总署制定了《海关实施出口


                  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

                        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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