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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经检验不合格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口商品,并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获的医疗物资不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述情形,但存在《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相关情事的,海关

                  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给予行


                  政处罚或者移送地方公安机关。

                        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处理的案件线索,如当事人未依照规定


                  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原则上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从严处罚。


                        如该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择重处罚。


                        涉及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线索,各关缉私部门应

                  当积极协助现场迅速移交地方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各办案单位


                  在对上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后,应及时通报所属海关的缉私部

                  门。


                        对于企业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的,海关在作出处罚后依

                  法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对在出口医疗物资过程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行为(“两简”案件除外)所涉及的生产企业、贸易公司以及


                  代理报关企业,各海关企管部门要约谈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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