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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含“两简案件”)一周内,分别填写《出
口防疫物资行政案件立案情况表》(详见附件 1)和《出口防疫
物资行政案件结案情况表》(详见附件 2),将有关案件信息通报
直属海关企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随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Word
稿或扫描件。各直属海关企管部门在接到本关办案部门通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信息和行政处罚文书通过 Outlook 邮
件报送总署企管司“田青赛”邮箱。
(二)海关查发的出口防疫物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地方公安
机关后,各海关缉私部门在收到地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人民法
院作出生效判决反馈后一周内,分别填写《出口防疫物资刑事案
件立案情况表》(详见附件 3)和《出口防疫物资刑事案件结案
情况表》(详见附件 4),通过。Outlook 邮件报送至总署缉私局
“王世明[缉私二处]”邮箱。总署缉私局汇总相关案件信息后,
通过 Outlook 邮件通报至总署企管司“田青赛”邮箱。已经作出
生效判决的,随附刑事判决文书 Word 稿或扫描件。
(三)总署企管司将相关案件信息汇总后统一放在企管司网
站,由全国海关企业管理部门依法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及风险管理、
缉私等部门查阅使用。
二、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或者因涉嫌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各相关
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但被海关以“两简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
三、认证企业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或者涉嫌违反国境卫
生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各相关海关应当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