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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重。
(五)申报出口防疫物资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的,原则上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五、处罚情节
涉及防疫物资的案件,原则上均从严处理,尤其对逃避商
检、伪瞒报、夹藏、夹带、出口有质量问题的防疫物资等案件
更要加大打击力度。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部门仍应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依
法依规处理。如果当事人确属主观过错较小,且违法行为能及
时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如将必须经海关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
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但立案后能及时补充提交医疗器械注
册证等方式纠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办案部门应严格审查,从严
掌握,不得随意放宽适用条件。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鉴于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号规定自公告发布
之日(2020 年 4 月 10 日)起对相关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
验,因此 4 月 10 日之前(含 4 月 10 日)发生的相关医疗物资
违法案件不适用于法检相关条款,如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的,
可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处罚。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属于卫生检疫范畴,违法出
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可以适用《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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