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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


                  的,不准出口,不再移交办案部门。

                        (五)移交立案的参考标准。


                        出口防疫物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上应当立案处理,


                  但是确属零星少量且属首次违法出口防疫物资,经综合判断符

                  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不移交办案部门作为案件处理。

                        出口防疫物资违反《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仍执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

                  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违法手段恶劣或者当事人拒不配


                  合海关监管工作的,可不受立案基准限制。

                        三、重点证据查证及涉案货物处置


                        缉私部门办理出口防疫物资案件除应参照《海关行政处罚

                  案件证据参照标准》的规定调查取证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


                  点证据的查证。

                        (一)关于涉案防疫物资是否为医疗物资的查证。


                        判定涉案防疫物资是否为医疗物资,应由现场海关综合分

                  析商品本身特征属性而非申报用途进行认定,并出具单独的书


                  面认定意见或者在查验记录上注明涉案物资是否为依法实施

                  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对判定存在争议的,可联系商检部


                  门进行业务指导。无法判定是否为医疗物资的,不作为“医用”

                  线索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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