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6-16
P. 305

(五)关于涉案货物的扣留程序、期限。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等规定的涉检违法行为,办案部门对涉案防疫物资可以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扣押。

                        四、出口防疫物资常见案件具体处理流程


                        (一)申报为非医疗物资,实际为医疗物资或以瞒报、夹

                  藏、夹带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且医疗物资存在质量问题的,


                  由办案部门行政立案,可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的立案追诉标准,应移交地方公安处理,将涉案防疫物资一并


                  移交。重点掌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海关行政处罚。


                        (1)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对发货人依

                  法从重处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对涉案防疫物资不得做退运处理,案件办结后应联系有关


                  单位、部门进行处置。

                        (2)如果出口的医疗物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属于不

                  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经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当事人


                  再次申报出口的,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5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