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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行政责任或由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出口的防疫物资为“三无”产品的,由各关综合部
门联系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置。
(三)移交缉私部门。
海关现场在工作中发现需移交缉私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
应当当日通报缉私部门,并在发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制作
《案件线索移交单》向缉私部门移交。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移交部门印章:
1.载明基本违法事实及查发经过;
2.能够证明违法嫌疑的相关材料,如取样送检的,还应当
包括取样记录单、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
3.涉嫌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款;
4.海关业务部门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5.与违法嫌疑相关的其它内容。
上述材料实践中应当以“能够认定存在违法嫌疑”和“应
当移交缉私部门查处”为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具体掌握。该类
案件中移交材料的重点应是涉案商品是否属于法检医疗物资
的认定意见。如涉嫌质量问题的,应包括有关产品质量是否合
格的结论等相关证据。
(四)外包装不合格货物的处置。
属于因产品内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标注内容等导致不合格
情形的,可以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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