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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对发货人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
出口的商品,并处出口的商品货物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二)申报为非医疗物资,实际为医疗物资,或以瞒报、
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但医疗物资不存在质量问题
的,由办案部门行政立案,可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逃避商检罪)
立案追诉标准,应移交地方公安处理,将涉案医疗物资一并移
交。重点掌握货值在三百万以上或三次及以上逃避商检的情
况。
2.海关行政处罚。
对发货人或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依法从重
处罚。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如果具体个案中存在
特殊情形,无伪报主观故意的,可以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三)申报为医疗物资,实际为医疗物资但存在质量问题
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理,但在行政处罚时可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重。
(四)申报为非医用口罩,实际为非医用口罩但存在质量
问题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理,但在行政处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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