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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对发货人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


                  出口的商品,并处出口的商品货物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二)申报为非医疗物资,实际为医疗物资,或以瞒报、

                  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但医疗物资不存在质量问题


                  的,由办案部门行政立案,可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逃避商检罪)


                  立案追诉标准,应移交地方公安处理,将涉案医疗物资一并移

                  交。重点掌握货值在三百万以上或三次及以上逃避商检的情


                  况。

                        2.海关行政处罚。


                        对发货人或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依法从重

                  处罚。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如果具体个案中存在


                  特殊情形,无伪报主观故意的,可以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三)申报为医疗物资,实际为医疗物资但存在质量问题

                  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理,但在行政处罚时可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重。

                        (四)申报为非医用口罩,实际为非医用口罩但存在质量


                  问题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理,但在行政处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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