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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防疫物资案件线索处置及办案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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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疫情期间发生的违法出口《关于有序开展医


                  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20 年第 5 号)《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

                  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中列明的医


                  疗物资及非医用口罩(以下简称“防疫物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线索移交处置要点


                        (一)分流处置。

                        海关现场发现有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涉检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移交缉私

                  部门处理,简易程序案件仍由海关现场按《海关办理检验检疫


                  行政处罚案件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违反《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仍按原处置流程进行处理。

                        (二)移送外单位处理。


                        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出口医疗物资,但经审核发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为伪造、变造、买卖、冒用等情形的或者


                  发现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器械相关情形的,各关可自行确定由

                  综合部门或缉私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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