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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出口医疗物资违法活


                  动的指导意见》等总署相关指导性文件办理。涉检一般程序案

                  件由现场海关统一移交缉私部门办理,涉检“两简”案件按照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简单案件操作规程》办理。

                  在办理涉检案件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对涉嫌应追究刑事责任


                  需移交地方公安机关的,或依职责应移交市场监督等地方主管

                  部门进行处罚的,统一由缉私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二、健全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涉检案件办理


                  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各级海关案件集体审

                  议机制,加强对涉检案件复杂疑难政策法律问题和业务问题的


                  研究审核,优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现场海关与缉私部门对接

                  机制。各直属海关综合业务部门立即为各关缉私办案人员,办


                  理“海关涉检行政案件处置系统”授权。各现场海关在发现涉

                  检案件线索、办理涉检“两简”案件、办理涉检一般程序案件


                  移交等过程中,主动接受缉私部门工作指导。对缉私部门需要

                  提前介入涉检案件办理的,现场海关要积极提供协助,并做好


                  工作衔接。

                        三、加大对典型案件的通报和宣传


                        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曝光的警示作用,切实加大典型案件

                  通报及宣传力度。各海关应按照要求及时将典型案例报总署办


                  公厅和缉私局,总署根据案情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在总署

                  及所在直属海关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客户端以及各类媒体


                  上进行通报和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进出口企业遵守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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