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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出口医疗物资违




                                           法活动的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将出口医疗物资申报为非医疗物资,逃避商品

                  检验的


                        (一)当事人将医疗物资伪报为非医疗物资,或者以瞒报、


                  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


                  二款的规定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 号,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八十三条规定


                  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涉嫌

                  “逃避商检罪”,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海关要重点把握《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八十三条

                  规定的以下情形:


                        1.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2.多次逃避商检的。


                        “多次”,是指三次及以上。

                        (二)如果在现场查验过程中,海关发现当事人不仅逃避


                  商品检验,医疗物资本身还存在霉变、污染、超出保质期、破

                  损等情形,现场海关应当将上述医疗物资送有相应鉴定资质的


                  海关实验室进行鉴定,如果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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