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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出口医疗物资违
法活动的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将出口医疗物资申报为非医疗物资,逃避商品
检验的
(一)当事人将医疗物资伪报为非医疗物资,或者以瞒报、
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
二款的规定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 号,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八十三条规定
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涉嫌
“逃避商检罪”,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海关要重点把握《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八十三条
规定的以下情形:
1.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2.多次逃避商检的。
“多次”,是指三次及以上。
(二)如果在现场查验过程中,海关发现当事人不仅逃避
商品检验,医疗物资本身还存在霉变、污染、超出保质期、破
损等情形,现场海关应当将上述医疗物资送有相应鉴定资质的
海关实验室进行鉴定,如果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