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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或者以不合格医疗物资冒充合格医疗物资的情形,则依照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
罚。
掺杂掺假,是指在医疗物资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
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
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
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
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
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
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医疗物资,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医疗物
资。
海关实验室尚不具备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
机构进行鉴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第一
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移送地方公安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出口申报为医疗物资,没有逃避商品检验的
如果医疗物资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医疗物资冒充合格医疗物资的情形,依照《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如果经现场查验难以直接确定或
者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海关应当送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