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连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
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合并处
罚种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
条款。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原检验检疫
法律法规,又触犯原海关法律法规,在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按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现行规定与本规程
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各海关可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操作
细则。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