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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

                  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合并处

                  罚种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


                  条款。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原检验检疫


                  法律法规,又触犯原海关法律法规,在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按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现行规定与本规程

                  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各海关可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操作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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