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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免除、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


                  事项。

                                                   第四节          审核


                        第二十七条 行政违法案件审核应当实行专人审核。

                        第二十八条 已立案案件,未经审核程序,不得作出撤销


                  案件、不予处罚、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管辖范围;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文书


                  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第三十条 案件处置岗-审核(经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


                  对案件的事实、性质、适用法律、裁量幅度等进行审核,并提

                  出以下相应审核意见: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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