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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内。


                        第十七条 案件处置岗-调查(经办)受理的案件线索,经

                  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不


                  予立案通知书》,经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审批后不予立案: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相应处罚规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第十八条 案件处置岗-调查(经办)受理的案件线索,经


                  审查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

                  《案件线索移交单》,经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审批后及时


                  移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办理的,应当制作

                  《案件移送函》,经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案件处置岗(三


                  级审批)逐级审批后及时移送。

                        第十九条 案件处置岗-调查(经办)作出立案、不予立案


                  以及移交、移送等处理建议,应当说明理由,经案件处置岗(二

                  级审批)审批后作出决定。


                                                   第三节          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


                        查问、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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