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6-16
P. 2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


                  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和

                  一般程序案件。


                        第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合法、手续完备;

                        (三)公正、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

                  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各隶属海关负责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件的具体办理。


                        第六条 隶属海关按照海关业务执行岗位配置规范及海关

                  行政案件处置办理要求设置先期处置岗和案件处置岗。其中,


                  先期处置岗分为先期处置岗(经办)和先期处置岗(二级审批);





                                                            1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