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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
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和
一般程序案件。
第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合法、手续完备;
(三)公正、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
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各隶属海关负责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件的具体办理。
第六条 隶属海关按照海关业务执行岗位配置规范及海关
行政案件处置办理要求设置先期处置岗和案件处置岗。其中,
先期处置岗分为先期处置岗(经办)和先期处置岗(二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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