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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注明查问、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


                  询问笔录上签字。

                        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


                  者向其宣读。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

                  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


                  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

                  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接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

                  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无法找到当


                  事人签名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邀请

                  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办理。


                        涉案货物物品符合担保放行规定且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参

                  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相关规定办理;需要收取行政处罚保


                  证金的,参照《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保证金收取处置办法(试行)》

                  (署缉发〔2019〕3 号)办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处置岗-调查(经办)制

                  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连同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审批,审批后交案件处置岗-审

                  核(经办)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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