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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南京、上海、黄埔、厦门 6 个海关使用《海关


                  专用缴款书》)交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办理缴款手续。符合当

                  场收缴罚款要求的,也可现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 3%加处

                  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


                  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海关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的信息按规

                  定提交社会征信系统。

                                              第五章          归档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政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将案件的全部


                  材料扫描上传,案件办结后,采取电子档案方式归档,原则上

                  不再制作纸质档案。


                        第四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

                  章的行为在二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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