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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南京、上海、黄埔、厦门 6 个海关使用《海关
专用缴款书》)交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办理缴款手续。符合当
场收缴罚款要求的,也可现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 3%加处
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
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海关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的信息按规
定提交社会征信系统。
第五章 归档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政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将案件的全部
材料扫描上传,案件办结后,采取电子档案方式归档,原则上
不再制作纸质档案。
第四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
章的行为在二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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