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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


                  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


                  服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三章         一般程序案件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四条 先期处置岗(经办)对违法案件线索甄别后,

                  符合一般程序案件的,经先期处置岗(二级审批)审批同意后,


                  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

                        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接收案件线索后,指派案件处置


                  岗-调查(经办)进行研判,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进

                  入立案程序;决定不予受理的,经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审


                  批后,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退回移交部门,并说明退回理由。

                        第十五条 对退回的案件线索,业务部门能够补充相关证


                  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存在依法应当移交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

                  当重新办理案件线索移交手续。


                                                   第二节          立案

                        第十六条 案件处置岗-调查(经办)受理的案件线索,符


                  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案件处置岗(二

                  级审批)审批后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


                        (二)按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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