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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
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
服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三章 一般程序案件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四条 先期处置岗(经办)对违法案件线索甄别后,
符合一般程序案件的,经先期处置岗(二级审批)审批同意后,
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
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接收案件线索后,指派案件处置
岗-调查(经办)进行研判,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进
入立案程序;决定不予受理的,经案件处置岗(二级审批)审
批后,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退回移交部门,并说明退回理由。
第十五条 对退回的案件线索,业务部门能够补充相关证
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存在依法应当移交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
当重新办理案件线索移交手续。
第二节 立案
第十六条 案件处置岗-调查(经办)受理的案件线索,符
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案件处置岗(二
级审批)审批后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
(二)按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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