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6-16
P. 294
实验室进行鉴定;海关实验室尚不具备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第一
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移送地方公安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出口申报为医疗物资,但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证属于伪造等情形的
当事人按照“5 号公告”和“53 号公告”要求向海关申报
出口医疗物资,但经审核发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为伪造、变
造、买卖、冒用等情形的,海关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有管辖权的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由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四、当事人出口医疗物资,存在其它情形的
(一)当事人出口医疗物资,既构成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
定的违法情形,又构成《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规定的申报不实的违法情形的,择一重处罚。
(二)当事人出口医疗物资,申报品名、数量、规格、价
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不构成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影响出口退税的,依照《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不影响出口退税的,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从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