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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进行鉴定;海关实验室尚不具备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第一


                  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移送地方公安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出口申报为医疗物资,但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证属于伪造等情形的


                        当事人按照“5 号公告”和“53 号公告”要求向海关申报


                  出口医疗物资,但经审核发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为伪造、变

                  造、买卖、冒用等情形的,海关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有管辖权的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由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四、当事人出口医疗物资,存在其它情形的


                        (一)当事人出口医疗物资,既构成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

                  定的违法情形,又构成《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规定的申报不实的违法情形的,择一重处罚。

                        (二)当事人出口医疗物资,申报品名、数量、规格、价


                  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不构成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影响出口退税的,依照《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不影响出口退税的,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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