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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无法适用上述规定,但符


                  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相关情形的,可按该规

                  定进行处罚。


                        (三)自《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2020 年 4 月 25 日)发布之日起,对非医用口罩未如实

                  申报的案件,不涉及质量问题的,原则上按《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如有夹藏、伪报等情

                  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其它事项


                        (一)缉私部门办理涉检案件应及时录入“海关涉检行政


                  案件处置系统”。

                        (二)当事人出口防疫物资,发生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等涉检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竞合的,根据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上限,择其重者处罚。同时存在依


                  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三)缉私部门办理出口防疫物资的一般程序案件,可以


                  参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办案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反馈企管部门。

                        (五)办案部门在办理出口防疫物资案件过程中,要充分


                  发挥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涉检案件办理的审核把

                  关和监督指导作用,做到定性准确,处罚有力。


                        (六)本指引系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也不在对外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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