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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但被海关以
“两简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
四、企业因违法出口防疫物资被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在对
其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管理措施
基础上,风险司组织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 100%布控查验。企管部
门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
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
五、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需要根据《对外贸易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
易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收到生效刑事
处罚判决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各直属海关将相关案件情况(随
附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行文报总署缉私局,经
审核后交综合业务司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各海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规范、完整、准确地做好相
关办案系统的数据录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 2020 年 4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出口防疫物资违法案件,在相关办案系统与企
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前,均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略)
(不予公开)
本署:缉私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