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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出口防疫物资,经综合判断符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够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移交办案部门作为案件处理。
“零星少量”在货运渠道确定为口罩 2000 个以下或者其他货物
价值 5000 元以下;快件 B、C 类,邮递渠道确定为口罩 1000
个、医用防护服 30 件、红外测温仪 30 个、医用护目镜 100 个、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50 个(人份)、医用手套 1000 对、医用
鞋套 1000 双以下。
出口防疫物资违反《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缉发〔2014〕 140 号)、《海
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基准规定(试行)》(署缉发〔2018〕
118 号)执行。其中口罩存在以伪报、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
避海关监管的,立案数额为货运渠道 2000 个以上,快件 B、C 类
及邮递渠道 1000 个以上。
违法手段恶劣的,或者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的,或
者连续 12 个月内 3 次以上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
以比照《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基准规定(试行)》(署缉
发〔2018〕118 号)第二条规定办理。
二、缉私部门办理出口防疫物资案件范围
海关现场发现有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等涉检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移交缉私部门
处理,简易程序案件仍由海关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