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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行政执法的分局领导具体负责案件审批,挑选情报、侦查、
调查、法制、综合等业务骨干组成。
(二)从严从快办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深挖
扩线价值的案件,应当从快办理;涉嫌构成“逃避商检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
材罪”“非法经营罪”和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深入调
查,及时送鉴定、估价等部门做好取证工作;具有深挖扩线和
情报经营价值的案件,应当发挥工作专班优势,深入办理。
(三)案件办理程序。缉私部门办理货运渠道出口防疫物
资案件实行两级审批,由分管行政执法的缉私分局领导负责案
件的全流程审批。
(四)案件办理时限。缉私部门参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
件办案时限的相关规定,办理货运渠道出口防疫物资案件。
(五)对外协调工作。对于涉嫌“逃避商检罪”“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非
法经营罪”需要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办理的,由缉私局法制二处
负责对接;需要通报、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由缉私
局查私处负责对接;具体移交、通报工作由办案单位负责。
六、涉案货物处置
对于符合本指引第二条(一)项涉嫌犯罪的、第二条
(二)项的,隶属海关应办理涉案货物扣留手续;对于符合第
一条(一)项未涉嫌犯罪的,一般不予扣留涉案货物,由隶属
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