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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海关办理货运渠道出口医疗物资案件
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疫情期间依法严厉打击出口医疗
物资违法活动的要求,结合深圳海关实际,有关操作明确如
下:
一、货运渠道出口防疫物资案件立案数额标准
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处罚的出口医疗物资违
法行为的立案数额为货物价值 1 万元以上;适用海关法及其处
罚条例处罚的出口防疫物资违法行为的立案数额标准按照《海
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署缉发〔2014〕140 号)、《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
额基准规定(试行)》(署缉发〔2018〕118 号)执行。
二、缉私部门办理货运渠道出口防疫物资案件范围
(一)出口医疗物资明显伪报为非医疗物资,或者以瞒
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的。
医疗物资是指《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5 号)(以下
简称“5 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00010”等海关
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公告
〔2020〕53 号)(以下简称“53 号公告”)中列明的物资,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