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6-16
P. 403
(3)《出口防疫物资情况确认表》(详见附表);
(4)涉案货物价值初估意见。
2.移交本指引第二条(一)项的案件线索,隶属海关应当
出具明确认定意见,在《出口防疫物资情况确认表》上勾选相
关项目。如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现场把握不准的,隶属海关应当
送实验室鉴定。
3.移交符合本指引第二条(一)项且涉嫌犯罪、第二条
(二)项的案件线索,隶属海关应当办理货物清点、入仓,并
随案移交《仓储凭单》;隶属海关在《出口防疫物资情况确认
表》上勾选后,符合《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印送〈出口医
疗物资法定检验业务问答〉的函》(商检函〔2020〕22 号)下
发的《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业务问答》第四条规定的一般无
需送检,但认定属于该条(一)(二)(三)项,如当事人提出
异议或现场把握不准的,隶属海关应当送实验室鉴定。
(二)案件线索接收、受理、立案。
缉私部门对于符合本条(一)项移交材料要求,移交的案
件线索只违反涉检监管规定行为的,录入“海关涉检行政案件
处置系统”办理;移交的案件线索同时存在其它违反海关监管
规定行为的,录入“海关缉私执法办案工作平台”办理。接收
的案件线索应当在移交当日受理、立案。
五、案件办理
(一)成立案件专班。各缉私分局成立案件专班办理货运
渠道出口防疫物资案件。专班由缉私分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