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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防疫物资情况确认表》(详见附表);


                         (4)涉案货物价值初估意见。

                         2.移交本指引第二条(一)项的案件线索,隶属海关应当


                   出具明确认定意见,在《出口防疫物资情况确认表》上勾选相

                   关项目。如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现场把握不准的,隶属海关应当


                   送实验室鉴定。

                         3.移交符合本指引第二条(一)项且涉嫌犯罪、第二条


                   (二)项的案件线索,隶属海关应当办理货物清点、入仓,并

                   随案移交《仓储凭单》;隶属海关在《出口防疫物资情况确认


                   表》上勾选后,符合《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印送〈出口医

                   疗物资法定检验业务问答〉的函》(商检函〔2020〕22 号)下


                   发的《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业务问答》第四条规定的一般无

                   需送检,但认定属于该条(一)(二)(三)项,如当事人提出


                   异议或现场把握不准的,隶属海关应当送实验室鉴定。

                         (二)案件线索接收、受理、立案。


                         缉私部门对于符合本条(一)项移交材料要求,移交的案

                   件线索只违反涉检监管规定行为的,录入“海关涉检行政案件


                   处置系统”办理;移交的案件线索同时存在其它违反海关监管

                   规定行为的,录入“海关缉私执法办案工作平台”办理。接收


                   的案件线索应当在移交当日受理、立案。

                         五、案件办理


                         (一)成立案件专班。各缉私分局成立案件专班办理货运

                   渠道出口防疫物资案件。专班由缉私分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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