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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仍按原处置流程进行处理。
三、关于涉案防疫物资是否为医疗物资的判定
判定涉案防疫物资是否为医疗物资,应由现场海关综合分析
商品本身特征属性而非申报用途进行认定,并在《出口防疫物资
情况确认表》中勾选,同时在查验记录等材料中上注明涉案物资
是否为依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对判定存在争议的,
现场海关可联系商检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无法判定是否为医疗物
资的,现场海关不作为“医用”案件线索移交缉私部门。
四、办理出口防疫物资案件的程序
缉私部门办理《深圳海关操作指引》第二条的两类案件,参
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一般程序办理;缉私部
门办理其他出口防疫物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
应当从快办理,参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相关程序办理。
适用《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罚的出口防
疫物资案件属于海关简易程序案件、简单案件范围的,现场海关
按《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简单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的简易程序案件,现场海关按《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