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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哪些情况无需取样送检?


                        对于现场查验发现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明显问题的,一般无


                  需取样送检:

                        (一)存在霉变、污损、超出质保期、破损、“三无”(无


                  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情形的;

                        (二)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的;

                        (三)与进口国(地区)标准要求明显不符的;


                        (四)将医用物资伪瞒报为非医用物资的;

                        (五)实际货物与申报时提供的我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


                  文件不符的;

                        (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注册文件、认证证书、检查报


                  告等)为无效或伪造的。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取样送检,检测项目如何确定?


                        (一)5 号公告以外的 7 种医疗物资,如企业无法提供医

                  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而坚持报关的,可送实验室依照进口国


                  (地区)或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二)对于存在第四条第(一)(二)(三)种问题经现


                  场查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如企业提出异议或现场把握不准的,

                  可送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由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种情


                  况下实验室检测的目的是证明产品不合格,只需通过检测确定

                  其中某一项目不合格即可判定产品整体不合格。检测项目由现


                  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现场查验发现口罩绳带有问题,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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