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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 5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


                  管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公告)所列医用口罩、医用


                  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

                        1.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按照 5 号公告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

                  器械注册证验放。现场查验时应重点关注外包装标识等是否与


                  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相符并符合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仅承诺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的。


                        按照 12 号公告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

                  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进行验放,现场查验时应重点关注


                  外包装标识是否与申报信息及清单内容相符。

                        (二)涉及 53 号公告所列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


                  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

                        1.能够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


                        参照 5 号公告要求,现场查验时应重点关注外包装标识等

                  是否与相关医疗注册/备案证明相符并符合中国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

                        2.无法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

                  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 号)要求,对于


                  企业未提交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的出

                  口医疗物资,统一转风险部门进行重点风险分析研判和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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