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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医疗物资出口通关问答集
(第一版)
【政策解读篇】
一、国家对出口医疗物资的最新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
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以下简
称“5 号公告”)的要求,自 4 月 1 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
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
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
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
量标准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号的要求(以下
简称“53 号公告”),4 月 10 日起需对“6307900010”等海
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二、医疗物资出口是否限定在指定企业或交易平台?
答:没有!符合“公告”要求的相关医疗物资均可通过正常通关流程申
报出口。海关不会指定任何医疗物资的出口企业、交易平台以及代理企业。
三、未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证书,但已获得国外
相关标准认证,能否出口?
答:根据“5 号公告”规定,出口相关医疗物资应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
但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建议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获取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