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6-16
P. 424

深圳海关医疗物资出口通关问答集




                                                  (第一版)








                  【政策解读篇】

                        一、国家对出口医疗物资的最新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

                  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以下简


                  称“5 号公告”)的要求,自 4 月 1 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

                  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


                  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

                  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


                  量标准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号的要求(以下

                  简称“53 号公告”),4 月 10 日起需对“6307900010”等海


                  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二、医疗物资出口是否限定在指定企业或交易平台?


                        答:没有!符合“公告”要求的相关医疗物资均可通过正常通关流程申


                  报出口。海关不会指定任何医疗物资的出口企业、交易平台以及代理企业。
                        三、未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证书,但已获得国外


                  相关标准认证,能否出口?


                       答:根据“5 号公告”规定,出口相关医疗物资应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

                  但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建议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获取注册证书。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