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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对出口医疗物资的管理还会有变化吗?
答:根据“5 号公告”所述,为了保障相关出口医疗物资的质量安全,商
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出口质量监
管措施。请广大出口企业提前做好准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口岸通关篇】
五、出口医疗物资的通关手续有什么变化?
答:“5 号公告”发布以后,企业申报出口公告范围内的
5 类医疗物资时,在通关环节与之前相比需新增提交“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其中“医疗器械
产品注册证书”应与报关单申报信息一致。海关凭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相关出口医疗物资。
“53 号公告”发布以后, 有 11 类出口医疗物资需实施出口
商品检验。此次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不实施产地
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企业需在申报时注明是否医用。
其中,在“5 号公告”范围内的医疗物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
随附单据。其他出口医疗物资,建议企业按照《医疗器械分类
目录》的管理类别,在向海关申报时,参照“5 号公告”的要
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
明。
六、“5 号公告”和“53 号公告”所列范围之外的物资出
口,需要提交相关单证吗?
答:对于公告范围之外的非医用防护用品等出口物资,无
需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声明,通关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