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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业务问答(二)
一、 70%的异丙醇消毒液出口时是否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
册证?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号(以下简称 53 号公告)明
确对医用消毒剂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目前,药监部门未将异丙
醇消毒液列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管理,此类商品出口
时海关无需验核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如果此类商品属于我
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所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二、医用隔离衣、医用手术衣是否按照 53 号公告所列医
用防护服实施检验?
53 号公告明确对医用防护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医用隔
离衣、医用手术衣与医用防护服在管理类别、外观结构、适用
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系不同种类商品,不按照医用防护服实
施出口商品检验。
三、出口呼吸机配件是否属于 53 号公告管理范畴?
53 号公告所列呼吸机是指呼吸机整机,不包括诸如湿化
仪、面罩、管路等呼吸机配件。
四、海关对出口医疗物资的外包装标识(标准、标志等)
如何实施检验?
(一)涉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
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