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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邮寄篇】


                        十九、“5 号公告”和“53 号公告”涉及的医疗物资如通

                  过行李携带或者邮寄的方式出境,属于个人自用的物品是否还

                  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是需要其他的手续吗?



                       答:对于个人携带的行李物品,在合理自用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

                  不纳入“公告”管理,无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相关声明。对于邮寄渠道


                  出境个人自用物品也不属于出口货物,同样无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相关

                  声明。

                        二十、个人往国外邮寄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具体要求有哪


                  些?

                        答: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

                  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43 号公


                  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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