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6-16
P. 431
【携带邮寄篇】
十九、“5 号公告”和“53 号公告”涉及的医疗物资如通
过行李携带或者邮寄的方式出境,属于个人自用的物品是否还
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是需要其他的手续吗?
答:对于个人携带的行李物品,在合理自用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
不纳入“公告”管理,无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相关声明。对于邮寄渠道
出境个人自用物品也不属于出口货物,同样无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相关
声明。
二十、个人往国外邮寄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具体要求有哪
些?
答: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
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43 号公
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