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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业务问答集



                          (第一版,根据海关总署商检司业务问答编制)






                        一、是否需要实施产地检验?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

                  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 号,以下简称“72


                  号文”)的要求,出口医疗物资在口岸实施查验环节布控,不

                  需要实施产地检验。

                        二、适用何种合格评定模式?


                        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定检验合格


                  评定模式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

                  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根据“72 号文”的要求,出口医疗物资的合格评定模式

                  主要为“合格保证+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提供医疗器


                  械注册/备案证明、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及相关贸易单证;海关

                  对企业提供材料实施审单;海关对货物外观情况及货证一致性


                  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核验实际货物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

                  的一致性;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三、如何判别医用/非医用物资?


                        应依照“72 号文”的要求,综合分析商品本身特征属性


                  (包括:品名、包装及标识、产品执行标准、技术原理及构造、

                  进口国准入要求、注册/认证证书信息等)判定出口物资的医


                  用/非医用属性,一般无需送实验室进行鉴定或检测。具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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