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法通服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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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分立解决公司土地项目发展难题

           东莞 A 运输有限公司有一块地可用于房地产开发,但由于自身开发经
           验和资金不足,无法独立完成土地的开发,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之共
           同开发,该公司既不想将公司全部转让给其他有实力的开发商,也不
           想开发商作为股东参与经营。由于企业主营项目是交通运输,还想继
           续独家经营,仅想将土地单独拿出来开发。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提

           出申请 - 资质审核 - 价格评估 - 信息发布 - 签订合同 - 鉴证归档”程序,
           流程繁琐、耗时长,无法短期内完成。
           解决方法: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A 公司分立为 A 公司和新的 B 公司,
           A 公司继续经营交通运输的主营项目,将地块作为新分离出来的 B 公                                                     分立突出公司主营项目有利于上市
           司的净资产,分立后 B 公司再变更或增加股东,让其他开发商参与到                                                      A 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生物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分立前持有 B 房产
           房地产的开发中来。地块名称变更时,税务局出具相关免税证明。                                                         公司 90% 出资额和 C 教育咨询公司 80% 的出资额。A 泵业有限公司
                                                                                                 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生物技术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
                                                                                                 根据法通的建议,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以达到上市要求。此次分立发行人从事主营业
                                                                                                 务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分立对主营业务
                                                                                                 未造成不利影响。
                                                                                                 在筹备上市过程中,很多公司需要将自己的部分非主营经营范围剥离,
                                                                                                 但该部分生产经营不可以简单停产,可以采取分立方式,将非主营业
                                                                                                 务涉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等放入分立后新成立的公司中,既使之前的

                                                                                                 非主营业务能够继续开展,又不影响主营业务上市。


                                                                                                                                企业价值综合服务机构      39/40
                                                                                                                                RIGHT WAY , THROUGH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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