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退休3.0: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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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24 台灣經驗:台灣老人住宅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表 3-2 我國老人住宅類型分類表 ( 續 )
類型 現行適用法令 性質 標竿案例 設立時間 入住條件
設籍臺北市,年滿 65
臺北市大龍老人住 歲,但申請同住之配
公設民營 宅 2011 年 偶不受此限。生活可
自理,或經巴氏量表
法定老人 老人福利法 評估達 90 分以上者。
住宅
年滿 60 歲,配偶不限
老人住宅 長庚林口養生文化 2005 年 年齡。日常生活能自
登記證 村 理,無法定傳染病、
精神疾病、失智症等。
奇岩居 年滿 60 歲,行動自
民間投資 民 法、租 賃 (26 間安養房,70 床復 1990 年 如且生活可自理者。
興建之中 住宅市場發 民間自建 健病房,含養護 ) 2000 年結束營業。
高齡住宅 展及管理條 自營 年滿 50 歲,行動自如
產品 例 潤福生活新象館 1996 年 且生活可自理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目前營運中的老人住宅指標性案例
第一類:老人福利法 - 安養機構類
(1) 公設公營的安養機構
由中央或各地方政府所興建及經營,主要服務經濟弱勢之
65 歲以上老人,部分亦開放給自費安養的非經濟弱勢長者入
住,多數並設有養護區,讓生活無法自理之長者入住,如下
表 3-3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