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退休3.0: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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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24   台灣經驗:台灣老人住宅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表 3-2  我國老人住宅類型分類表 ( 續 )

                 類型     現行適用法令        性質      標竿案例            設立時間  入住條件
                                                                      設籍臺北市,年滿 65
                                              臺北市大龍老人住                歲,但申請同住之配
                                    公設民營      宅               2011 年  偶不受此限。生活可
                                                                      自理,或經巴氏量表
               法定老人      老人福利法                                        評估達 90 分以上者。
                 住宅
                                                                      年滿 60 歲,配偶不限
                                    老人住宅      長庚林口養生文化        2005 年  年齡。日常生活能自
                                     登記證      村                       理,無法定傳染病、
                                                                      精神疾病、失智症等。
                                              奇岩居                     年滿 60 歲,行動自
               民間投資 民 法、租 賃                   (26 間安養房,70 床復  1990 年  如且生活可自理者。
               興建之中 住宅市場發           民間自建      健病房,含養護 )               2000 年結束營業。
               高齡住宅 展及管理條             自營                              年滿 50 歲,行動自如
               產品       例                     潤福生活新象館         1996 年  且生活可自理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目前營運中的老人住宅指標性案例

              第一類:老人福利法 - 安養機構類

              (1) 公設公營的安養機構

               由中央或各地方政府所興建及經營,主要服務經濟弱勢之

              65 歲以上老人,部分亦開放給自費安養的非經濟弱勢長者入

              住,多數並設有養護區,讓生活無法自理之長者入住,如下

              表 3-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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