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退休3.0: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P. 122

退休 3.0
                                                                     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119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明定,前

              述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如其原附設有關機構符合長期照

              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規定者(包括業務負責人資格),得

              免經申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許可程序,直接申請設立許

              可。

               而依老人福利法設立之長期照護機構,符合長期照顧服務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可繼續提供長期照顧且合併提供安養服

              務之老人福利機構者,其安養機構部分仍屬於安養型老人福

              利機構,相關機構管理規定仍依老人福利法暨相關授權子法

              規定辦理;長期照顧服務與續存安養服務因屬不同主管法令

              管轄之機構,各自空間則獨立區隔、分別計算。

               也就是說,依老人福利法所設立之長期照護機構,開始逐

              漸落日,未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逐步回歸「長期照顧服務法」

              規範管理,而安養機構則仍由「老人福利法」管理。法律面

              已開始將衛生醫療與福利生活做出不同的法令管轄區分,預

              計可漸漸導正安養機構及老人住宅普遍被套用醫療管理模式

              的異相,將生活的樣貌回歸到未來的老人住宅產品上。


              五、小結:老人住宅在台灣發展有先天限制

               台灣人的傳統價值觀普遍認為「老人就是要在家裡頤養天

              年」,而這樣的觀念也長期制約了老人住宅產品在台灣的發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