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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3.0
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119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明定,前
述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如其原附設有關機構符合長期照
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規定者(包括業務負責人資格),得
免經申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許可程序,直接申請設立許
可。
而依老人福利法設立之長期照護機構,符合長期照顧服務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可繼續提供長期照顧且合併提供安養服
務之老人福利機構者,其安養機構部分仍屬於安養型老人福
利機構,相關機構管理規定仍依老人福利法暨相關授權子法
規定辦理;長期照顧服務與續存安養服務因屬不同主管法令
管轄之機構,各自空間則獨立區隔、分別計算。
也就是說,依老人福利法所設立之長期照護機構,開始逐
漸落日,未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逐步回歸「長期照顧服務法」
規範管理,而安養機構則仍由「老人福利法」管理。法律面
已開始將衛生醫療與福利生活做出不同的法令管轄區分,預
計可漸漸導正安養機構及老人住宅普遍被套用醫療管理模式
的異相,將生活的樣貌回歸到未來的老人住宅產品上。
五、小結:老人住宅在台灣發展有先天限制
台灣人的傳統價值觀普遍認為「老人就是要在家裡頤養天
年」,而這樣的觀念也長期制約了老人住宅產品在台灣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