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退休3.0: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P. 120

退休 3.0
                                                                     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117







                                  表 3-1 我國與老人住宅相關的法令規範


                 主管機關           法令規範                 法規宗旨                   現況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推動委員會 92 年 1 月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15 日第 1 次及 92 年 8 月 5
                           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                                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內政部                          日第 8 次委員會議通過「老
                           建設推動方案                                    0970000293 號函發布
                                              人住宅」列為優先推動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項            停止適用。
                                              目。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 29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營建署       施工篇第十六章老人住         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 第 0920091112 號令訂
                           宅 ( 第 293~297 條 )  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 定發佈全文六點;並自
                                              備應依本章規定。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施行。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
                                              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9
                                              規定訂定之。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                                日內政部營建署 ( 九二 )
                 營建署                          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
                           備規劃設計規範                                   臺內營字第 0920091112
                                              基準。
                                              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           號令訂定。
                                              他人協助之老人為居住者之
                                              老人住宅,應符合本規範。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5
                                              理老人住宅之申請設置與 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內政部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營運管理規劃,維護老人居 0940713502 號令修正發
                                              住安全及權益,特訂定本要 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
                                              點。                     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