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退休3.0: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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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12  台灣經驗:台灣老人住宅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流亡來台,初期執政以光復大陸為

              主要目標,一切社會資源分配以「軍事及安全」為首,在老

              人福利的著力並不積極,仍舊以殘補救助的方向為主,此時

              期收容老人的機構照顧服務以非營利的「私立」綜合性機構

              (救濟院)為主。


              二、老人住宅的角色逐漸從救濟住宅轉為社會福利住宅

               1980 年,福利三法(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殘障福利

              法)通過,當時的老年人口數(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數)僅約

              佔台灣總人口數的 4%,且該版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所定義之老

              人係指年滿七十歲以上之人,故其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1990 年 6 月,內政部試圖以住宅政策協助解決中低收入老人的

              居住問題,頒布「八十年度獎助建立老人公寓改善老人居住

              實施計畫」,獎勵各級政府與民間團體興建籌設「老人公寓」,

              由臺北市、臺北縣(現新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興辦,提

              供中低收入老人租賃居住。

               1993 年,台灣的老年人口數(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數)占比

              超過 7%,達到世界衛生組織所制訂「高齡化社會」的門檻,

              老人福利法於焉在 1997 年修訂,並於該版老人福利法第二條

              重新定義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1997 年,老人福利法修正全文為六章三十四條,台灣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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