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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3.0
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113
人福利進入新紀元,其中第四條及第九條賦予獎勵老人福利
機構設立之法源;第十五條則明文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居
住的安居住宅。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20077970 號
令頒布「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2005 年 8 月 15 日內授
中社字第 0940713502 號令修正),「老人住宅」一詞正式出
現於官方文字。
2004 年 1 月 1 日,內政部營建署開始施行於「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增定之「第 16 章:老人住宅專章」及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法定「老人住宅」
的設計規範開始有了依據。
法定「老人住宅」就是指依照「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第三條之規定,依老人福利法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興建,
且其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符合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
相關法令規定,供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區
分為以下兩種:
1. 由政府專案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
方式,專供老人租賃者。
2. 由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
專供老人租賃,且參與獎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