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退休3.0: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P. 121
第三章
118 台灣經驗:台灣老人住宅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四、福利生活與衛生醫療開始由不同法令管轄
2015 年 6 月 3 日公布,並定於公布後兩年實施的「長期照
顧服務法」,全文七章六十六條,經過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
布修正部分條文後,已於 2017 年 6 月 3 日正式上路。其內容
涵蓋長照服務內容、長照財源、人員及機構管理、受照護者
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等五大要素外,並明定長照財
源(設置長照基金,以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
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各類長照服務
項目(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
期照顧服務人員之專業定位,還針對初次入國之外籍社福移
工提供補充訓練機制,最重要的是將家庭照顧者,納入為服
務對象。
長照服務法上路後,原於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範之長
期照護機構,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十二條規範,仍得依
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繼續提供服務,但未來新設之住宿式服
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則須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範納管。
為鼓勵協助有意願轉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財團法人及社
團法人順利將其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附設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有關機構轉銜為該法所定機
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也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