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退休3.0: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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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16 台灣經驗:台灣老人住宅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因的老人住宅,回歸市場供需機制,能否發展端看消費者需
求。
2007 年 1 月 1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案,
修正全文為七章五十五條,其中的第三條對老人住宅之主管
機關有了更明確的界定;第十六條則確立「在地老化」的政
策目標,希望讓老人能居住在自己熟悉的社區中,即可方便
的取得各種所需服務。並刪除原老人福利法(1997 年 5 月 31
日版)第十五條關於「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之條文,改以第三十三條「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取代。
自此,老人住宅建築管理之主管機關轉為建設、工務、住
宅主管機關(2015 年修正為: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
關);老人住宅之興建、經營管理及輔導事項也依「老人住
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範,由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
如表 3-1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