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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动,那么, ß 的工作日仍然要和A的工作日一样,应在同一时间结束。开
     工时间应以某个公共时钟为准,例如,以附近的铁路时钟为准,工厂的
     钟要和这个铁路时钟保持一致。工厂主必须在工厂张贴大字印刷的时
     间表,说明上工、下工、休息的时间。 12点以前上工的儿童不得在下午
     1 点钟以后又让做工。这样,下午班就不能再有上午班的儿童。受法律

   保护的全体工人都要有 1÷ 小时的吃饭时间,并应在同一时间吃饭,其

     中至少有 1 小时应在下午3点以前。儿童或少年至少应有半小时的吃
    饭时间,否则不得让他们在下午 1 点以前做工5小时以上。儿童、少年
    和妇女不得留在某种劳动过程正在进行的厂房中吃饭,等等。

            我们看到,这些按照军队方式-律用钟声来指挥劳动的期间、
    界限和休息的细致的规定,决不是议会设想出来的。它们是作为现代
    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从现存的关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制定、
     被正式承认以及由国家予以公布,是长期阶级斗争的结果。它们的直
    接后果之一,就是这些规定的实施使工厂的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受
     到同样的限制,因为在大多数生产过程中,必须有儿童、少年和妇女
     的协作。所以总的说来,在 1844-1847年期间,受工厂立法约束的一
    切工业部门,都普遍一致地实行了十二小时工作日。

            但是,工厂主如果没有得到某种"退步"作补偿,是不会容忍这种
    "进步"的。在他们的敦促下,下院把可以雇用的儿童的最低年龄从9
    岁减为 8 岁,以保证资本按照上帝旨意和人间法律得到"工厂儿童的

   追加供给"(1 4 1)。

            (1 4 1)"由于他们的劳动时间的缩短会引起雇用人数〈儿童数〉的增加,有
    人就认为,这种增长了的需求可由 8-9 岁的儿童的追加供给来满足。" (((工厂
    视察员报告。 1844年 9 月 30 日》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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