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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别规定的情况外,同一个少年一天之内做工不得超过 12/J、时。法令

   的第六节规定"在限制的劳动时间内,每人每天至少应有 1÷ 小时

     的吃饭时间"。除开下面要谈到的例外情况,禁止雇用未满 9 岁的儿
    童, 9岁至 13 岁的儿童的劳动每天限制为 8小时。禁止9岁至 18岁的
     少年做夜工,也就是在该法令所说的晚上 8点半至早晨5 点半之间
    做工。

            立法者根本不想触犯资本榨取成年劳动力的自由,即他们所说
     的"劳动自由"于是想出一种别出心裁的制度来防止工厂法造成这
     种令人发指的后果。 1833年6月 28 日委员会中央评议会的第 1 号报告
    说道 z

                 "现时工广制度的大弊病,在于它必然把儿童劳动延长到成年人工作日的
         极限。克服这种弊病的唯一的方法,看来就是实行儿童分两班做工的方案,而不

        是去限制成年人的劳动,因为那样造成的弊病比要消除的弊病更大。 "223

         这个"方案"于是就以"换班制度" ( "System of Relays" ,在英语

    和法语中, Relay都指到驿站换马)的名义实施了。例如, 9-13岁的儿
    童分成两班,一班从早晨5点半到午后 1 点半,另一班从午后 1 点半到
    晚上 8 点半,等等。

           工厂主先生们极端厚颜无耻地无视最近 22 年来所公布的一切
    有关儿童劳动的法律,为了奖赏他们,如今又给他们吞服的药丸涂
    上一层金色。议会决定,未满 11 岁的儿童从 1834年 3 月 1 日起,未满
     12 岁的儿童从 1835 年 3 月 1 日起,未满 13 岁的儿童从 1836 年 3 月 1
     日起,在工厂劳动不应超过 8小时!这种对"资本"如此宽厚的"自
    由主义"理应得到更多的赞赏,因为法尔医生、安·卡莱尔爵士、
    本·布罗迪爵士、查·贝尔爵士、格思里先生等等,一句话,当时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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