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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6.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对劳动
                       时间的强制的法律限制。 1833-
                        1864 年英国的工厂立法

            资本经历了几个世纪,才使工作日延长到正常的最大极限,然后

   越过这个极限,延长到十二j、时自然日的界限。(1 31 )此后,自 18世纪

    最后三十多年大工业出现以来,就开始了一个像雪崩一样猛烈的、突
    破一切界限的冲击。习俗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

    摧毁了。甚至旧法规①中按农民的习惯规定的关于昼夜的简单概念,

    也变得如此模糊不清,以致一位英国法官还在 1860年为了对昼和夜

   作出"有判决力的"解释,就不得不使出真正学究式的聪明。 (132)

            (1 3 1)"无论哪一阶级的人,如果每天必须劳作 12 小时,那确实是十分令
     人遗憾的事情。如果把吃饭和往返工厂的时间都计算在内,实际上这就在一
    天24 小时中占去 14 小时…… 我想,即使不谈健康问题,单从道德观点来看,
    谁也不会否认,从 13 岁这么小的年龄开始(而在"自由的"工业部门甚至是从
     更小的年龄开始) ,就不断地把劳动阶级的时间全部侵吞,这是非常有害的,
    是一种可怕的弊端…… 为了公共道德,为了培育出健壮的居民,为了使广
     大人民能有合理的生活事受,应当坚决要求在一切营业部门中把每个工作日
     的一部分留出来作为休息和余暇时间。" (伦纳德·霍纳《工厂视察员报告。
     1841 年 12 月 31 日)) )

            (1 32) 见((1 8ω年春季开庭期安特里姆州贝尔法斯特法庭庭长奥特韦先生
     的判决》。

            ①见本卷第 313-314 页。一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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