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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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國家賠償法則以此為要件。另外刑事補償法採定額補償;國家賠償法則是全部賠償,包括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所以新法第 37 條規定:「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補償」。因此如果公務員有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情形,受害人經過刑事補償請求後針對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沒有能夠獲得填補的部分,還是可繼續請求國家賠償。
發生於 1996 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女童命案,原遭控涉案的前空軍士兵江國慶被槍決,已獲翻案,證實他清白。江母請求刑事補償,北部地方軍
事法院今依《刑事補償法》做成決定,將補償 1 億 318 萬 5 千元。
刑事補償,係指受害者因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因符合刑事補償罰之規定項目,從而可以向國家請求補償。
一、受害人得依下列情形向國家請求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
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時效
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
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民法上自力救濟
一、 自衛行為
1. 正當防衛
2. 緊急避難
二、 自助行為:
時機緊迫,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援助,且非在當時實施,則其請求權不得實施或實施有困難時,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的自由或財產,
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權利救濟在訴訟前階段,有所謂「訴訟前置程式」,目的是在於使得能夠有協調解決可能性的紛爭,先尋求較迅速解決的機會,以免直接進入訴訟
程式中漫長的權利實現路途,一方面也可減輕法院案件數量的負擔。這些前置程式,有民事方面的調解、仲裁,有一般的調解機構,也有針對特殊
紛爭設立的較專業的調解機構(如勞資爭議、工程、醫事糾紛等);也有針對行政處分所設立的訴願程式(也有特殊的租稅複查、爭議審議程
式)。這些程式均非屬司法訴訟程式,特徵是經濟、迅速,若是透過這些紛爭處理程式還無法達成解決,只有進入司法程式,由訴訟提供終局確定
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