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P. 39
訴訟客體
(一). 訴訟標的:
當事人請求或主張之法律上權利。訴訟標的就是法院審判之對象或客體。
(二). 訴之聲明:
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指原告起訴時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為何種給付或行為的聲明。譬如,原告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 XXXX 元」「被告應
將座落於 XX 處之房屋遷讓並返還原告」。
➢ 審判權:法院對刑事案件得為審理裁判之權限。
軍事法院:對戰時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有審判權。
普通法院:對非戰時現役軍人犯罪有審判權。軍人犯罪將全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只有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才依軍審法追訴、審判;
➢ 管轄權:法院得行使審判權之範圍。
➢ 管轄權係劃分法院間所得處理訴訟案件之界線,法院對於起訴、繫屬之案件,必先有審判權,始能發生管轄權有無之問題。(先考量“有沒有
權去管” ,再來才是“該誰去管”)
➢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是謂以原就被原則
民訴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