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P. 37
仲裁
仲裁法所稱之「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將有關其現在或將來依法“得和解”之民事爭議,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
人組成之仲裁庭仲裁,以解決爭議的制度。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經仲裁庭作成判斷者,其「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原則上經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得為強制執行。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亦即凡是依法得和解之民事爭議,例如營建
工程、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海事、消費、勞資及醫療糾紛等爭議事件,均可利用仲裁制度解決,不侷限於貿易或商務上之爭議,始得提付仲
裁(仲裁法第一條第一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