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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安檢新規定 /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檢規定,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自2007年3月1日起,由我
       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
       霧類物品將比照飛美航班實施管制如下:
       (1)  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每個不得超過 100毫升。
       (2)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一只(一個)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
          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必須能完全密封方合
       (3)  乎規定。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
       (4)  目視檢查。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
          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
       (5)  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自2008年5月16日起,於台灣境內過境或轉機之旅客,隨身行李中之液態,膠
          狀及噴霧類物品超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單一容器容積超過100毫
       (6)  升】者(含免稅商品)不得隨身攜帶上機。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
          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為確保旅客行程順暢,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敬請出國
         旅客應提早2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及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且於搭機前
         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
         關規定,謝謝。

       2.  配合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新要求,已完成「空運危險物品名稱」修正草案,
            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備用鋰電池納入規範。為免鋰電池短路起火而引發飛安意外,
            全球航空業於2009年起實施新規定,備用鋰電池僅能放在手提行李中,且必須
            符合一百瓦小時以下的規格限制。惡意違規者,最多可依民航法處以兩萬元到十
            萬元罰款。而已裝在手機或相機內的電池,因有機殼保護、正負極未暴露在外,
            不在限制之列。

       3.  出境旅客以使用隨身攜帶為限,每人限帶1盒安全火柴或1個香菸打火機,
            禁止放置於手提或託運行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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