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P. 489

十二、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

                           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發布:105.01.18)



                        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桃 園 市 政 府 府 經 公 字 第

                          10500125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電業登記規則第三
                                條  第  一  款  第  三  目  民  營  電   業  廠  商  申  請  核  發  設  置  籌  備  創  設

                                同意函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營風力發電業或新增風力機組之電業(以下簡稱申請

                                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同意函:


                             (一)籌設計畫書,籌設計畫書中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方

                                     案。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或核

                                      發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三)風力發電廠之位置及高度符合航高限制、雷達管

                                      制等相關規定之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風力發電廠位於政府規劃或預定開發之計畫地區

                                      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五)風力機組基座及葉片動態垂直投影下方區域之土

                                      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但使
                                      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管理之林地或財產部

                                      國有財產署或其他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者,得以

                                      該機關同意先期規劃之文件代之。


                             (六)施工前應取得輸電線路設施線下之土地使用同意

                                      書。

                                                           485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