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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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
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發布:105.01.18)
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桃 園 市 政 府 府 經 公 字 第
10500125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電業登記規則第三
條 第 一 款 第 三 目 民 營 電 業 廠 商 申 請 核 發 設 置 籌 備 創 設
同意函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營風力發電業或新增風力機組之電業(以下簡稱申請
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同意函:
(一)籌設計畫書,籌設計畫書中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方
案。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或核
發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三)風力發電廠之位置及高度符合航高限制、雷達管
制等相關規定之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風力發電廠位於政府規劃或預定開發之計畫地區
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五)風力機組基座及葉片動態垂直投影下方區域之土
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但使
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管理之林地或財產部
國有財產署或其他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者,得以
該機關同意先期規劃之文件代之。
(六)施工前應取得輸電線路設施線下之土地使用同意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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